财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专题

 

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税收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9〕62号


经国务院批准,就来料加工装配厂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具体范围和操作程序如下:

  • 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 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
  • 符合政策规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 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及报关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9月16日起实施

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
财关税[2009]48号


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在2009年7月16日下发如下通知:

  •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自2009年7月16日起实施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粤工商企字〔2009〕317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9年7月7日明确规定:

  • 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拓宽其取得法人资格的途径。

  • 允许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先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办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 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不中断经营。

  • 允许转型登记后的“三来一补”企业沿用原名称,保护其品牌。

  • 放宽“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的出资限制,降低转型成本。
  • 简化“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自2009年7月7日起实施

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
深府办[2008]91号


为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8月28日制定本操作意见。

  • 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可一址并存。

  • 工商部门凭贸工部门新设立转型外资企业的批准档及企业需提交的其它数据,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海关允许转型后的外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在并存期内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

  • 对转型后外资企业申请将原来料加工厂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的,贸工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允许其设备按有关规定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 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有关环保达标资质以及贸工部门已合法的生产能力证明等,且企业相关内容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在相关部门按换证办理。
  • 转型企业自外资企业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自2008年8月28日起实施。

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
粤外经贸加字[2008]7号


为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在2008年6月6日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 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 外经贸部门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 工商管理部门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批准档,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其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 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

  • 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生产能力证明经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继续予以认可。

  • 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自2008年6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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