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201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关于2009年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核心内容:

  • 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137号


2010 年 3 月 23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延期出口收汇核销可凭其他退税单证办理退免税事项

核心内容:

  •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延期收汇,或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导致延期收汇核销,提交的其他单证、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企业延期收汇核销办理退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延期收汇理由和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 如延期收汇核销数量较多且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还会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利润率等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如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下列标准的,可采用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 外国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核定劳务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提供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劳务,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必要时需提供真实有效证明,否则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2010年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核心内容:

  •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 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金额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进行筹办期间发生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前的亏损。
  •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201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被关停清算,导致经营期不符合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仍然要补缴已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核心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如果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以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应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3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该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外国投资者利润境内直接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境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纳回已退的税款。

    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税局动态

税务约谈,谈出税款数百万

来源:深圳国税网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解释,并责成其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制度。最近,宝安区国税局龙华分局通过税务约谈,让纳税人主动纠错,调增应税所得额13255万元,其中,核减亏损6299万元,补缴税款及滞纳金748万元。
到目前为止,约谈申报异常企业1000多家,组织重点约谈100多人次,对1125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效的整顿了税收秩序。

核心内容:

  • 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大小非”解禁,股东们大量减持套现,通过重点约谈和政策辅导,企业自查后主动被缴税款400多万元。
  • 深圳某饮食有限公司,把一些采购食品的白条单列入成本、开办费一次摊销、分公司应承担的费用税前列支等,造成企业连续3年“亏损”,税局对其重点约谈和政策辅导,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多万元,企业由严重亏损变成盈利,补缴税款。
  • 企业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人为做成亏损。面对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税局通过约谈,给企业主动纠错的机会,避免企业被稽查受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邦盟汇骏点评:

  • 企业应加强纳税申报复核,财务数据综合评估,预防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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