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9号


2010-4-6,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就此提出意见:

核心内容:

  •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

关于《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09〕26号


2009-12-18,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深圳科工贸制定了此法,相关内容如下:

核心内容: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常每年集中申报和审批两次,具体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受理截止时间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受理企业的认定工作。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 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1份(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免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 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 认定程序:申请—审查—公示—备案—发证
  • 企业认定后的税收优惠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并在认定期满3周年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核心内容:

  • 政策内容

    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广州、苏州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1.明确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2.明确规范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9)9号


2009-05-05,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批复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批准试点城市实行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措施,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核心内容:

  •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 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 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批复还同意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设立服务外包研究和行业性组织。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6号


2009-06-04,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官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核心内容:

  • 深圳、广州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对软件设计人员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 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改进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9)284号


2009-09-10,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加大金融对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做好20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核心内容:

  • 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
    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 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 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创新保险产品类型。
  • 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汇率风险。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第13号令


2009-10-22,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核心内容:

  •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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