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物業需要履行的責任
- 保存租務紀錄至少7年,例如:租約、租單副本、繳付差餉(注1)的收據、有關修改租約及追討欠租的檔;
- 如你須繳稅,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
注1:差餉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一種地稅,其按照物業的應交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
收的,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而計算。以2010-2011財政年
度而言,差餉徵收率為5%,估價依據日期則為2009年10月1日。
個人持有物業出租
1、物業稅
稅率:15%
計算方式:2010年應交物業稅=(租金收入-不能追回的租金-業主繳付的差餉-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X 15%
- 租金收入包括:已收或應收的租金總額、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向業主支付的服務費、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現已收回的款額、租約頂手費。
- 不能追回的租金:只有在有關年度內確定為無法追回的租金才可扣減,未準時收取的租金在性質上只是欠租,並非「不能追回的租金」。
-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為簡化評稅的計算,所有業主均可自動得到減去扣減差餉及不能追回的租金後的出租收入餘額的兩成作為修葺和支出的標準免稅額。該兩成的標準免稅額已包括所有開支,業主不能再申索扣減其他實際支出,如地租、樓宇裝修費、收租費、大廈管理費、保險費用及按揭貸款利息。如你有資格並已選擇以個人入息繳稅方法計稅,可在個人入息繳稅下,申索扣減為購買物業而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2、印花稅
年期 |
收費 |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注2) |
超逾 |
不超逾 |
|
|
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注2) |
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注2) |
3年 |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注2) |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租金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物業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
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注2: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個人持有物業出售
印花稅
代價款額或價值 |
收費 |
超逾 |
不超逾 |
|
$2,000,000 |
$100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2,351,760 |
$3,000,000 |
1.5%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4,428,570 |
$6,000,000 |
3%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72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 + 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0 |
|
4.25% |
公司持有物業出租
1、印花稅
年期 |
收費 |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注2) |
超逾 |
不超逾 |
|
|
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注2) |
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注2) |
3年 |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注2) |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租金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物業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
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注2: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2、利得稅
一般稅率:法團:16.5%;非法團:15%
寬減稅率: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計算方式:利得稅=利潤 X 16.5%
公司持有物業出售
1、將公司所持有的物業出售
1.1 印花稅
代價款額或價值 |
收費 |
超逾 |
不超逾 |
|
$2,000,000 |
$100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2,351,760 |
$3,000,000 |
1.5%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4,428,570 |
$6,000,000 |
3%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72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 + 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0 |
|
4.25% |
1.2 利得稅
短期持有物業而出售,可能會被認定為交易所得課稅(課稅方法見4.2);長期持有(如两年以上)物業出售,可以列為固定/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收益,屬資本性質收入,無須課稅。
2、將公司整體出售(包含所持有的物業)
2.1 印花稅
香港證券的轉讓,由2001年9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文件性質 |
收費 |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5 |
2.2 利得稅
短期持有物業而出售,可能會被認定為交易所得課稅(課稅方法見4.2);長期持有(如两年以上)物業出售,可以列為固定/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收益,屬資本性質收入,無須課稅。
一般情況下,因停業並轉讓有關業務給予他人繼續經營而收取的款項屬資本性質收入;出售業務權益/商譽的款項不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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