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背景简介:
某代表处于2009年4月5日取得工商登记证,驻在期限为3年。总公司为香港A公司。业务范围:代表香港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香港公司服务领域为:城市交流、城市运营、资本运作、会展创意、传媒公关、高端培训六大系列)。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大楼1619室,该办公场所的产权人为B女士。首席代表:B女士,系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系另一家于深圳注册的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主要股东兼法人代表,占股比例为95%。代表处办公场所与C公司在同一层楼,代表处办公室面积初步划分为50平米一房一厅小间。
2010年3月,SZBMI与代表处签订服务协议。经前期市场人员接洽,我们判断B女士是一位要求严谨、希望公司正规健康成长的人士。
业务运营情况:
- 代表处存在大量与关联方C公司及香港A公司的代收代付资金往来,且授权书等法律手续不全。同时,代表处的经费开支都是从代收C公司款项里借支,而不是从A公司转帐;
- 作为代表处必要的经费支出,2009年代表处一直无偿使用A女士的**大楼1619室,账面未正确体现租金支出;
- 作为代表处必要的经费支出,2009年首席代表的工资未正确在账面体现,没有行政财务人员;
- 代表处存在为香港A公司代付邀请客户访华机票款、食宿费及交通费用近40万元,机票款为访华人员姓名,其它费用单据开具直接为香港公司;
- 国内C公司发票抬头的固定资产、办公费用发票近30万元,部分款项为银行直接直付。
客户案例潜在税务风险分析:
改善建议:
- 及时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及时补报补缴相关税金;
- 立即向所属税局补报补缴营业税,并缴纳相关滞纳金及罚款。
- 补办代收付款手续,规范资金流运作;
- 补办2009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同步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入帐;补入首席代表B女士必要薪酬及行政财人员月度工资;
- 调整代总机构支付访华团费用近40万元为代付款项;
- 调整国内C公司发票业务近30万元内容为代付款项,归还C公司发票;
节税收益计算:
- 还原代垫款项减少经费支出金额70万元节省的税金?
营业税=70/(1-5%-10%)*5%=4.12万元;
企业所得税=70/(1-5%-10%)*10%*22%=1.81万元;
合计:5.93万元
- 归还国内C公司发票3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抵税节省的税金?
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30*22%=6.6万元;
- 股东关联企业合法节税收益合计:12.53万元
代表处节税收益5.93万元;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