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邦盟汇骏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会计事务代理
  税务事项代理
  海关事务代理
  经验分享会
   
     
   
   
     
   
     
 
 
 
     
 
 
代表处代理记账报税客户案例
 

代表处背景简介:

       某代表处于2009年4月5日取得工商登记证,驻在期限为3年。总公司为香港A公司。业务范围:代表香港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香港公司服务领域为:城市交流、城市运营、资本运作、会展创意、传媒公关、高端培训六大系列)。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大楼1619室,该办公场所的产权人为B女士。首席代表:B女士,系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系另一家于深圳注册的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主要股东兼法人代表,占股比例为95%。代表处办公场所与C公司在同一层楼,代表处办公室面积初步划分为50平米一房一厅小间。
      
      
2010年3月,SZBMI与代表处签订服务协议。经前期市场人员接洽,我们判断B女士是一位要求严谨、希望公司正规健康成长的人士。

业务运营情况:

  • 代表处存在大量与关联方C公司及香港A公司的代收代付资金往来,且授权书等法律手续不全。同时,代表处的经费开支都是从代收C公司款项里借支,而不是从A公司转帐;
  • 作为代表处必要的经费支出,2009年代表处一直无偿使用A女士的**大楼1619室,账面未正确体现租金支出;
  • 作为代表处必要的经费支出,2009年首席代表的工资未正确在账面体现,没有行政财务人员;
  • 代表处存在为香港A公司代付邀请客户访华机票款、食宿费及交通费用近40万元,机票款为访华人员姓名,其它费用单据开具直接为香港公司;
  • 国内C公司发票抬头的固定资产、办公费用发票近30万元,部分款项为银行直接直付。

客户案例潜在税务风险分析:

  • 代表处2009年度全部采取“零申报”方式,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存在税务风险;
  • 帐上不列或明显少列员工工资、不列办公场地租金支出、不列管理费等方法“筹划”,结果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质疑处罚:因为员工工资、办公场地租金等费用,使代表处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如果账上都不体现,明显有问题;
  • 总机构邀请访问机票费用及交通应酬费用近40万元,存在多缴税款的风险;

    参考法律文件:根据国税外 [1988]333 号、国税函发 [1991]726 号以及国税发 [1998]63 号等文件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代表机构年度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5.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

  • 国内C公司发票至代表处入帐存在多缴税款的成本;C公司为正常盈利企业,失去C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收益;

改善建议:

  • 及时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及时补报补缴相关税金;
  • 立即向所属税局补报补缴营业税,并缴纳相关滞纳金及罚款。
  • 补办代收付款手续,规范资金流运作;
  • 补办2009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同步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入帐;补入首席代表B女士必要薪酬及行政财人员月度工资;
  • 调整代总机构支付访华团费用近40万元为代付款项;
  • 调整国内C公司发票业务近30万元内容为代付款项,归还C公司发票;

节税收益计算:

  • 还原代垫款项减少经费支出金额70万元节省的税金?

    营业税=70/(1-5%-10%)*5%=4.12万元;
    企业所得税=70/(1-5%-10%)*10%*22%=1.81万元;
    合计:5.93万元

  • 归还国内C公司发票3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抵税节省的税金?

    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30*22%=6.6万元;

  • 股东关联企业合法节税收益合计:12.53万元

    代表处节税收益5.93万元;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6.6万元;
 
   
版权所有 © 邦盟汇骏顾问(深圳)有限公司All Right Reserved.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