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费支出低于200万元代表处税务健康检查节税逾10万元
代表处背景简介: 某代表处于2009年4月5日取得工商登记证,驻在期限为3年。总公司为香港A公司。业务范围:代表香港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香港公司服务领域为:城市交流、城市运营、资本运作、会展创意、传媒公关、高端培训六大系列)。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大楼1619室,该办公场所的产权人为B女士。首席代表:B女士,系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系另一家于深圳注册的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主要股东兼法人代表,占股比例为95%。代表处办公场所与C公司在同一层楼,代表处办公室面积初步划分为50平米一房一厅小间。 2010年3月,SZBMI与代表处签订服务协议。经前期市场人员接洽,我们判断B女士是一位要求严谨、希望公司正规健康成长的人士。
业务运营情况:
客户案例潜在税务风险分析:
参考法律文件:根据国税外 [1988]333 号、国税函发 [1991]726 号以及国税发 [1998]63 号等文件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代表机构年度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5.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
4.国内C公司发票至代表处入帐存在多缴税款的成本;C公司为正常盈利企业,失去C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收益;
改善建议:
节税收益计算:
营业税=70/(1-5%-10%)*5%=4.12万元; 企业所得税=70/(1-5%-10%)*10%*22%=1.81万元; 合计:5.93万元
2.归还国内C公司发票3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抵税节省的税金?
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30*22%=6.6万元;
3.股东关联企业合法节税收益合计:12.53万元
代表处节税收益5.93万元;C公司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