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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税务事项代办案例-深圳代表处税务注销代办
 

案例背景介绍:

  • 该代表处成立于2004年底,2005年5月取得代表处不予征税的备案批文资料。2006年度至2010年度均按不予征税方式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零申报。2010年10月申请注销,2011年2月已按代表处2010年度支出总额作为必要经费支出换算缴交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注销审批过程,地税局要求按经费支出全额换算补缴2006年至2010年度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补缴税款预计100万元,税款65万元,滞纳金35万元。

  • 2005年5月取得代表处不予征税的备案批文资料,不予征税的备案批文没有时间约定;

  • 地税局评估及关注事项:代表处存在较大可能参与美国总部市场销售,或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公司经费支出金额较大,年度费用超过200万元;会计科目体现广告费、展览费及报关费用,管理费用其它金额过高,占费用总额30%以上。
代帐报税及年度审计疏忽事项:

  • 日常及年度纳税申报管理:日常申报方式没有遵从税法规定,改为经费支出为零进行申报,完全没有体现不予征税的税收优惠;年度纳税申报也没有遵从特定申报方法,按照经费支出方式进行申报;错过最佳税务沟通与协调的时间;

  • 代垫总部费用,财务处理记入代表处经费支出:虚增代表处费用,多补2010年度税款;2010年度代表处代垫深圳公司设立开办费用47万元,在2011年度多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及企业所得税金额5万多;同时深圳公司失去企业所得税抵税收益12万元(47*25%);

  • 费用归集不恰当,引起关注:前程无忧人才招聘费,记入“广告费”,引起关注和怀疑;

  • 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列示不恰当:“管理费用-其它”科目金额过大;产生原因费用科目设置过多,草率地将非常规科目全部归集于“其它”科目;

税务风险防范建议:

  • 检查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业务的发展,通常会调整企业在集团范围功能,一旦条件发生变化时,建议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 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免税收入合情合理合法享受优惠的问题,建议从公司的经营环节入手,将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分开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将两种业务行为分别开票,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 财务处理方法恰当: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分开核算;代垫费用,提供相应的业务单证及委托证明;合理设置费用科目,费用归集;合理进行财务处理;

  • 财务审计报告审核:关注财务结构及费用结构的合理性,若科目设置重复,尽可能将同类科目归集,避免统一放置“其它”科目;

代表处注销代办结果:

  • 项目承办时间:项目承接2011年7月底,项目结束2011年12月初,近4个半月;其中企业原因推迟及不可控时间约2个月;

  • 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42万元:税务协调减少补税成本58万元;依法确定08年、09年度经费支出总额(支出总额扣减代垫费用),按核定的经费支出地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3万元,其中营业税款23.5万元,滞纳金9.5万元;国税补缴08年及0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9万元。

  • 2010年度多缴税务没有申请退回:基于管理层注销时间要求及退税金额大小,没有办理。

税务补税依据:

  • 事实依据:应税服务支出占经费支出总额比例小于10%;办事处人员在产品售后服务环节有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已超出市场前期调查和辅助性联络活动的范围;

  • 法律依据1:第二条关于代表机构的分类税收管理第(二)款税务管理第1节: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并已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后,如该变化涉及到代表机构的业务类型改变或增加的,还应该向主管检查分局重新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如主管检查分局根据代表机构报送的资料发现代表机构确认的业务类型有明显的错误,在告知该代表机构后,可按正确的业务类型进行修改;

  • 法律依据2: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但税务机关在适用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不能分别核算而确定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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