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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
作者:邦盟汇骏 发布时间:2010-11-22

深地税告 [2010]8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0]35 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圳市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 1985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二、 1985 年及 1986 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 1% 调整至 7% 。

四、凡于国发 [2010]35 号文件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 12366 。

 

    特此公告。

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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