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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 2012 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 号)的要求,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 税的企业的检查, 应按照 2011 年、 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 查均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三、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 减少检 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 标本兼治的原则, 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 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 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 议机制等工作制度。 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 摸索发案 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 策缺陷, 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 真正实现整顿和 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 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 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 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 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 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 经验做法、 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 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 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 税务司。 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 (稽查局) 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 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 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 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附件:1.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
4.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 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检查方法
省级国家税务局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 CTAIS 系统中调取 辖区内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相关数据, 组织人员 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加工、筛选和汇总,形成接受成品油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两个风 险企业数据库。
(一)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根据 CTAIS 系统中行业代码的划分,将行业代码为 5264(机 动车燃料零售) 、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和 2511(原油加工及 石油制品制造) 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开具成品 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将购入成品油一般纳税人确定为专项 检查工作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制定风险指标和筛选疑点企业
1.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中设五个 风险指标:(1) 企业整体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2) 企业取 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 单组发票金额较大;(3) 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 异地开具且比例较大;(4) 企业成品油进项税额占 其全部进项税额比例高于全省同行业;(5) 企业成品油进项发票 金额合计额度较大。 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及程度,筛选确定省级成 品油购入疑点企业。
2. 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设四个风 险指标:(1) 企业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2) 企业开出的专用发 票合计金额较大;(3) 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合计占销售收入比 例高于全省同行业;(4)企业开具单组大额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指标, 依据风险点的数量程度, 暂筛选出省级成品 油销售疑点企业, 各地、 市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根 据实际情况,实时对疑点企业库进行上报扩充。

四、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掌握其行业特 点和成品油耗用特点,根据选案疑点,分析制作检查预案。
(二)检查企业会计账目、凭证,确定生产经营过程中耗油 设备的使用情况,掌握企业合理油耗的定额和实际购入量。
(三)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与账载 是否相符; 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成品油耗用的相关记载; 实 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的用途; 对有成品油存储设备的企业进行 实地盘点,与账载期末余额比对。
(四)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准确填制《企业成品油 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 、 计表》等专用底稿(附件) ,进行数据分析,排查确定疑点。
(五)检查企业外购成品油具体情况,如有下列问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需作深入调查。 1.是否存在成品油购入量与合理耗用量严重不符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小额、零散、多次购入成品油情况。 3.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在多个加油站购油情况。 4.是否存在大型车辆在闹市区加油站购油情况。 5.是否存在无运输车辆而购油情况。 6.是否存在数量较大的异地购油情况。
(六)企业购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企业购油业务核实注重核查运输车辆运输线路加油的可能 性, 特别是对没有销售和采购地取得的加油发票要重点检查。 对 大额发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对企业车辆号牌。 2.对连续多日大额、整数发票应重点核实,可结合当月销售 情况进行运输总量耗油比对。 3.核实企业运输发票,统计总量,比对企业实际自运货物数 量,剔除虚增购油业务。
(七)检查成品油购入资金支付、发票取得和货物提取单位 是否一致,对相关记账凭证、往来账目进行认证检查。
(八)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对检查存疑问题要对当事人或 相关人员进行讯问,问明原因,查清事实,确定问题。
(九)检查中对已确定的涉税问题及时取证或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十)加强税警协作。在检查中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等涉税违 法犯罪行为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 畅开展。

五、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检查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情况。重点掌握专用发票开 具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二)检查加油站成品油日销售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是 否隔日开票或集中开票情况, 通常情况下购油者均在当时索要发 票,补开发票或将几次购油集中开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三)检查品种油销售记录,检查有无篡改品种开票情况。 确定汽柴油实际销售情况, 检查发票开具情况, 如开票情况与实 际销售情况不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四)检查企业销售成品油资金结算情况,核对资金支付方、 货物提取方、发票取得方是否一致。
(五)检查有无大宗、异地(跨市)开票现象。如果存在需 对购油单位的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六)核对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时所附的加油小票,查清小 票登记的车号、加油日期,与企业的车辆号牌比对。
(七)企业耗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矿产品采选企业耗油的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剥离、采掘土石方总量测算开采阶段挖掘机等 设备耗油总量, 根据土石方和矿产品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耗 油总量, 比对二者之和与企业总购油量差距, 如果差距过大则可 能存在虚进购油业务情况。 2.有大量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耗油的检查 核对运输货物的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实际耗油情况。查 清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货地,比对加油发票看是否与运输线路相 符,如不符则有可能存在问题。 3.核实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量和运距的总和,比对企业 同时期的运输能力, 看企业是否存在外雇车辆运输并为其加油的 情况。 4.加强对销售石灰石、水渣、粉煤灰、石子、石膏等低值大 宗商品以及铁粉、 煤炭等高附加值耗油企业的检查, 检查应延伸 至下游购货企业, 核对货物的运输方式、 运输发票结算单位名称 以及资金结算方式, 防止企业一方面将油品发票抵扣税金, 另一 方面用地税代开发票结算运费或将应税收入转变为地税项目。


                    资本交易项目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 从事收购兼并、 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 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 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1. 收入总额的检查。
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 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 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有信托 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 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 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 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 是否及时足 额视同销售处理。 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 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二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确认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信 托投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以信托公司为纳税人, 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
2. 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其权益性投 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 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 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 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 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 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 对融资性租赁 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 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 扣除。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 先冲减 2008 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 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 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 5%;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 费; 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 手续费及佣金; 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 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 出; 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 项资产, 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是否自行在税前扣 除未经报批的资产损失; 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 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 是否将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 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 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 职工工会经费;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 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 除; 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
四是检查企业取得的各项 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 费用。
3.企业重组的检查。
一是债务重组事项的检查。 企业由法人 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或将登记注册地 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 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 除另有规 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 和义务) 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 其当年应税所得额 50%以上的,是否在 5 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 税所得额。 检查中应特别关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转股等 特别事项。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转让相 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 是否将该事项 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 损失; 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 益的,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 认股权、 资产转让损益;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 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业合并的检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 所得税处理; 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是否按 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检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 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 其股东取 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 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相关 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 五是备案事项的检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59 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 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 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检查。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 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 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 境外投资抵免的检查。
一是企业定性的检查。检查主管 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 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境外企业, 要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 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 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判别。
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 了其境外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居民 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
三是抵免税额的检查。 复核其抵免限额 的计算是否准确, 其申报的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 合法、 有效。 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 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 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 准确地确认应当 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 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 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 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
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检查。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为取得境 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 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 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是境外亏 损弥补的检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 企业在境外同一 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 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 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六是其他事项的检查。 企业从 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 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 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 可直接以按本通 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 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


   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 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企业 (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自营生产 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
(三)供外贸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以 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 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 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 舍近求远报关行为, 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 退税。特别是电子、服装类产品要重点分析检查。
三是检查外贸 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 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 CPU、手表、手机、 照像机等) ,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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