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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深圳市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范围见附件),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起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2年10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交通运输业可继续使用原税控设备,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

    五、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

    六、“营改增”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深圳市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并在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2012年12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对地税系统中试点纳税人的相应结存发票数据进行清理,清理后上述发票将不能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网上真伪查验渠道进行真伪查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八、“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向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了初步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网址www.szds.gov.cn)。纳税人存在异议的,应向地税主管机关提出。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不在名单内的纳税人,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将纳税人增加至名单。新增至名单中的纳税人,应按本通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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