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趋势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这项改革全速推进,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现,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届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深圳于2012年11月开始试行营改增,在9月初公布的第一批营改增名单中,外资代表处有43家被列入营改增名单范围。目前,暂未对核定征收的代表处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
深圳税局内部专业人士的针对代表处是否适应营改增并申请税收优惠的回复:需视纳税人具体的业务而定。
2、适用营改增政策的税率变化
1)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以内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如果未收到税局强制执行一般纳税人通知,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在收到税局强制执行一般纳税人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适用税率为6%,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销项税金。
3、代表处为境外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是否可申请税收优惠?
为境外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可申请税收优惠享受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