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依据
财税协字[1986]15号第七条:“七、关于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问题
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二、专职首席代表个税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税计算方法:
应交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总额-4800)X税率 –速度扣除数
2、当月工资薪金总额
(1)当月工资薪金总额
是全部应税工资薪金,即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允许在合理数额内实报实销的房补、洗衣补、餐补、探亲费、出差补贴等。纯粹货币形式即不是用发票实报实销的,不能扣除。
(2)工资为外币的,折算成人民币
汇率按照上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3)低收入申报会有潜在税务风险。
当代表处注销时,首先要对首席代表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当税务局怀疑首席代表的收入情况后,可能通过政府部门向国外联系取得首席代表的收入证明文件,如首席代表在国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照等。
因其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级距相同,在此不举例赘述。
三、兼职首席代表个税计算方法
首席代表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在中国居留的天数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计算。
1、个税计算方法:
应交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总额-4800)X税率 –速度扣除数 》X当月实际在华天数 / 当月天数
2、居留天数的确认
(1)在中国居留天数计算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2)当日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按半天计算在中国居留的天数;
(3)纳税时间计算依据: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相关证件记录的出入境记录。
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
(1)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本月境内外收入总额;
(2)扣除项目,除4800元外,无其他优惠扣除;
(3)工资为外币的,折算成人民币
汇率按照上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简单举例,2011年5月,某外籍个人A在国外公司总部取得工资薪金5000欧元,同时,为其在中国代表处支付A工资10000人民币。5月份,A来华3天。5月31日外汇中间价9.3215则5月份,A的个人所得税={[(5000*9.3215+10000)-4800]*30%-3375}*3/31=117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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