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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及中小板 |
创业板 |
标准1 |
标准2 |
主体资格 |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
同左 |
业绩记录 |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
同左 |
净利润 |
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 万元 |
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且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1000万元, 且持续增长 |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
营业收入或现金流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或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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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30% |
股本 |
发行前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
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
资产构成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
取消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的限制.无形资产最高可达注册资本7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连续盈利 年限 |
三年连续盈利 |
最近一年或两年盈利 |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 人与管理层变更年限 |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 竞争;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 润的情形; |
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没有严重影响其公允性和独立性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
公司治理 |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
发行前就要参照主板上市公司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明确控股股东责任。独立董事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 |
规范运作 |
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违反工商、 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报审环节 |
初审时需要征求发行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征求就是否同意发行股票、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 |
不再要求征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不再要求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
审核机构设置 |
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25名成员组成。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
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35名成员组成,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
尽职调查 |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
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
持续督导期间 |
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
股份锁定 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 让。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