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这里
关于我们             专业服务           客户列表         联络我们
邦盟汇骏法规速递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在国税函[2010]3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本省税务机关制定。

核心内容:

  • 异地设立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如果不能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邦盟汇骏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