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明确将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
核心内容:
- 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180天内报送申请稽核比对。若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地税告〔2013〕8号
2013年6月2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本公告明确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部门地方税费事项。
核心内容: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深圳市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深圳市国税局代征税种使用深圳市地方国家税务局完税凭证,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一并退还代征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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