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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2013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明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相关事宜。

核心内容:

  •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 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 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3〕125号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
  • 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3〕124号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调整为177030元(含本数);
  • 超过部分,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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