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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 剑指定向增发市场

 
 

  近期参与定向增发的富豪们有点紧张。上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业内人士称,这是资本市场重大事件,也许可导致二季度上涨行情提前结束。不过,也有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投资界人士昨日表示,这个消息对当天市场的下跌关系不大,只要有合适的利润空间,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不会因此减少。

  政策一波三折

  关于如何征收资本市场投资行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可谓是一波三折。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该文随后被撤回。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

  国税总局上周末下发通知,称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此前的3月份,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作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又在上周五出台,将资本市场各项交易涉及的税项纳入重点监控,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之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征管,可以说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的涉税事项均将受到重点监管。

  强化税项监管

  这项政策对投资者参与重组的热情会否造成直接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市场?多年从事公司重组改制和证券投资业务的广州律师蒋斌,昨日向南都记者表示,其实这个规定并没有太多新意,此前也有法律规定要求“财产转让所得”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这对市场本身的调整影响不大。其次,这也不会影响投资者参与重组和定向增发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行为,虽然与未征税前相比,利润有所压缩,但只要有合适的利润空间,他们还会参与。

  不过,去年1月1日起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大小非和定向增发的自然人股东产生了明显影响,大小非的减持金额也出现了明显下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沪深股市解禁的股改限售股份减持规模较2009年大幅下降近五成“大小非”减持压力大减。

  而此次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更加全面。据同花顺(29.500,-0.05,-0.17%)统计,在去年以来的207次上市公司增发中,约92家上市公司都针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投资者参与。

  上述新措施要正式实施,在公司重组时对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个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蒋斌表示,在评估土地、房产、资源矿产等资产时,溢价空间非常大。

转载自  南方都市报      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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