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国家税务局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公告
2010 年 7 月 13 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国税2010年第1号),对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如何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进行明确,与此前为了规范商业企业而发布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深国税发[2008]183号)相比,规定基本一致,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区别适应相关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增值税汇总申报,是指总分机构的增值税都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税款需要按一定方法计算分配到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配过程在税务系统内部完成,企业需要做的是计算分配额。
核心内容:
- 适用范围
1.本文件只适用深圳市内均是工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但并不限于一级总机构与其下属分支机构,二级或三 级总机构与其下一级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2.
对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的资格,除基本的条件“统一核算”、“财务准确核算”、“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为工业性质或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为工业企业”、“不属于非正常户”外,工业企业比商业企业多了销售数据的门槛:
3.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税款合计超过 500 万元; 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超过 5 亿元。
- 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参与计算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各为25%。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广东地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2010 年 6 月 30 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 [2010] 89 号) ,制定了广东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实施方案,并明确启用新版发票实施和过渡的时间表,特提醒贵公司予以关注。
核心内容:
- 简并后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分为五种;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替换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被简并的票种停止使用。
- 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将首先取消面额 500 元以上的通用定额发票,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取消贰佰元的面额。
三、税务机关将检查2008、2009年度同期资料
2010 年 7 月 12 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 [2010]323 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
核心内容:
- 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对2008年和2009年的同期资料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体的10%,抽查工作将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企业委托农户养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010年7月9日,鉴于采取 “ 公司+农户 ” 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告[ 2010] 2号)做出以下规定:
核心内容:
- 2010 年 7 月 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明确“ 公司+农户 ” 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2010 年 7 月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税告[ 2010] 第 1 号 ),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及举例说明。
核心内容:
- 企业2008 、 2009 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提出补充意见
2010 年 6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10]290 号 ),文件在《 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9]124 号)基础上,对非居民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事项进行修正明确。
核心内容: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是非居民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第二十七栏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二十五栏填写的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 对业务合同约定金额不明确或实际执行将有所差异的情形,备案时填写“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实际纳税申报之后再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 实行源泉扣缴的备案类所得,无论非居民是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扣缴义务人均应再自行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七、中国与巴巴多斯签订税收协定议定书,税收优惠有所收紧
2010 年 6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议定书对中巴税收协定股息、财产收益等条款作出调整,新规定接近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相关条款。
核心内容:
- 一方居民企业直接拥有另一方居民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取得的股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高于5%。
- 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不低于20%股份的巴巴多斯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可享受间接抵免。
- 一方居民转让股权所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另一方可以征税:
转让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另一方的不动产;
在转让股份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拥有被转让公司不低于25%的股份。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广州、深圳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实行海关保税监管模式
2010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总署公告[2010]39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推广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包括广州、深圳。
核心内容:
- 货物范围: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设备,但规定不予免税的除外;
- 企业性质: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
- 地区范围:广州、深圳、上海、南京、苏州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九、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审批权限下放
2010 年 6 月 23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2010] 29 号 ),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的核定等9项资本项目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同时简化资本项目购汇业务的审核材料。
核心内容:
- 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无文件明确规定如何办理的个案审批,以及中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的余额核定、境外放款超比例或金额的审批三项权利下放到外汇分局)(省级外汇部门);
-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的专用账户管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收汇等事项由支局(市级外汇部门)核准;
- 办理资本项目购汇业务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