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有所降低
财税 [2010]65 号
2010 年 11 月 5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与原国税发[2006]165号相比,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的示范城市增加了厦门;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中,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要求由 70% 以上降低为 50% 以上;
- 对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的解释与财税 [2010]64 号不一致, 指根据境外企业与期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规定的技术服务而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扩大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的范围。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20 号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核心内容:
- 税务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三、企业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19 号
2010 年 10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对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等大额的所得,是否可以分年度均匀记入应纳税所得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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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在确认收入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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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实施后已经分期计入 ,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一次性计入 2010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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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跟上述规定不符的,企业应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自 2010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
四、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税[2010]23号
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发文予以公告。
核心内容:
五、深圳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深地税告 [2010]8 号
2010年11月9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要求,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核心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 1% 调整至 7% 。
自2010年12月1日起。
六、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署令[2010]197号
2011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了对海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
核心内容:
- 新法对企业分类条件有所修改,如原AA类企业条件之一“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改为“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经营管理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
- 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进口付汇免于现场核销将全国推行
汇发 [2010]57 号
2010 年 10 月 20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将无需办理现场核销手续。
核心内容:
-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至全国;
-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将无需办理现场核销手续;
- 与原试点政策汇发 [2010]14 号的内容有所差异, 如去银行办理付汇手续时需提交的资料等, 企业需按汇发 [2010]57 号文附件中的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八、外管局加强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汇发[2010]59号
2010年11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防范“热钱”违规流入境内,进一步加强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的管理。
核心内容:
- 取消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情况下企业可先行结转汇政策,企业只能在系统显示的可收汇余额内结转汇;
- 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从30%下调回20%;
- 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交易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审核,依法对违规企业和银行进行处罚。
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九、企业财务不熟税法申报税目异常税务人员查补个税 13 万
日前,在对辖区某企业进行税源比对分析时,光明新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存在异常税目,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立刻警觉起来。经查,原来该公司按月提成效益奖金,但并没有每月实际发放,数月后方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财务人员对个税法规不熟悉,按“其他所得”申报了该笔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月份为计税时间,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并入发放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辅导,该公司财务人员最终自查补申报个人所得税 13 万余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十、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偷逃税款涉案 610 余万
11 月 25 日 ,从深圳皇岗海关获悉,近期该关查获一宗低瞒报价格、偷逃国家税款案件,涉案金额高达 610 余万元。 11 月中旬,海关对上述案件完成全面调查,公司负责人已被正式逮捕。
据介绍,今年 4 月,皇岗海关在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酸性染料进行单证复审时,发现其申报价格仅为关区同类商品申报价格的六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存在偷逃国家税款嫌疑。
不久,涉案公司又申报进口一批染料,同样存在低瞒报价格嫌疑。当得知海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扣留、抽样送检时,该公司驻深人员坐不住了,主动上门打探情况,经办关员则在接待咨询的“不经意”交谈中巧妙掌握了公司的办公地址。同一时间,提早出发的稽查工作组根据得到的准确信息,在当地海关的配合下直扑广州某地。
当海关关员突然出现在该公司办公地点时,相关负责人面对来不及转移、被全部查获的真实交易资料,其心理防线迅速崩溃、低头交代了违法事实。皇岗海关据此展开后期扩线行动,最终计核该公司近 3 年与香港某公司合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酸性染料等商品,通过伪报商品品名、低瞒报价格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120 余万元。
(消息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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