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一、国务院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国务院令第584号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
核心内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业务范围仅限于与外国企业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调查、宣传、联络活动;
- 对违反规定的外国企业或其代表处的处罚更加严厉。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税告[2010]29号
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进行公告。
核心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出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
- 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每次转让限售股均须缴个税
财税 [2010]6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1月30日联合发布消息,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政策。
核心内容:
四、深圳在职职工12月20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府[2010]176号
2010年12月1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将从12月20日起缴存。
核心内容: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个税扣除衔接政策出台
深地税发[2010]432号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实施有关个税扣除在过渡期的具体规定。
核心内容:
- 2010年12月20日(含)起,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不超过月工资12%、1402元的允许扣除;
-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税款所属期)个人办理住房公积缴存手续:当月可选按“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或“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扣除。次月起,按规定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
- 201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扣除。
六、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需从1.5%提高到2%。
核心内容:
- 全国统一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财政部制定具体征收方案,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 征收对象: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七、财政部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
财综[2010]112号
财政部2010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
核心内容:
- 严格限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以及具体使用范围;
- 规范公益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以及管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八、关税实施方案获通过,进出口税率税目有调整
税委会[2010]2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12月15日发布通知,海关总署《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
核心内容:
- 进口关税调整:对有关最惠国、燃料油、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协定税率、老挝等最不发达国家和普通税率调整规定(见附表);
- 出口关税调整:对部分出口税率做了变更。“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和贸易方式范围不变;
- 税则税目调整: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目总数为7977个。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九、通过纳税评估破两案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尤其关注企业利润分配相关的税收问题,发现部分企业利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利润分配的时候千方百计钻空子,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有的企图打时间差,有的企图“鱼目混珠”用隐蔽的方式达到利润分配不纳税的目的,这都逃不过税务人员的火眼金睛。
近日,地税部门在审查一家香港公司股东占45%股权的大型外资企业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的净利润为2862万元,在2009年初该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将2007年的净利润重新调整为2011万元,造成2007年度的净利润减少850万元。对此,地税部门产生了怀疑,并追查了该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的审计报告,发现该企业在2008年进行了一次利润分配,数额刚好为2862万元,且该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的净利润已经全部分配完毕。由此,地税部门断定该企业在分配2007年度净利润的时候占用了以后年度的利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政策,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在进行分配的时候,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得部分利润需要缴纳5%至10%预提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负责人在税务人员的约谈中,承认了相关的事实,并根据拥有税收协定地区减按5%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积极补缴税款191万余元。
与此同时,地税部门在审查另一家数位个人股东拥有共计10.02%股权的,某电子科技股份公司2007年度审计报告时,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2007年该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公积858万多元,未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转增的资本溢价,也应认定为股东分得股息、红利后再投入公司的资金。因此,个人股东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约谈以后,该企业负责人积极补缴个人所得税17万余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十、开票笔迹发现企业使用假发票
最近深圳税务人员在对某国有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检查中,通过看开票笔迹,发现单位2007-2008年度使用假发票12份,开票金额分别为2.7万元和9.1万元。
在对某国有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只有一名员工,业务量小,企业所得税已按经费支出额计算纳税,除了房屋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工作人员通讯费未计入个人所得外,其他看似不存在什么税务问题。检查人员后来在翻阅该单位费用支出原始凭证时,发现该单位支付咨询费、翻译费、产品推广费取得的发票上不同的开票单位,笔迹却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检查人员便把每个月的此类费用凭证翻出来摆在一起比较,竟然发现有的开票单位变了,“开票人”栏或“收款人”栏还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姓;有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同一个开票单位开具的发票,而开票日期却间隔很远,发票号却离得很近。对这些异样,检查人员心存蹊跷,经与开票单位联系,发现这些“发票”与实际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对不上,后送发票专业部门鉴定,证实是假发票。
该公司反映,这些支出是为了接待总公司人员来深夜总会活动的费用,因无法取得发票而购买假发票入账。最终税务部门对该公司2007年、2008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假发票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10000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十一、运输企业不开发票逃税14万被查处
宝安区某运输公司多次采取不开发票的形式偷逃国家税款14万元,最终该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共计24万多元。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对交通运输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该公司因此进入了税务机关专项检查的范围。
经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每月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记主营业务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税务稽查人员在审查应收账款时发现,部分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只有贷方发生额或者年末为贷方余额,然后在年末以应收账款贷方红字冲平的现象。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发现,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进账单显示该公司确实收到了其他公司的支票或者汇款,款项用途显示为“运费”或者“货款”,甚至还存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进账单显示收到款项、记账凭证却没有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的现象。
在这些证据材料面前,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员在询问笔录中终于承认了公司与部分客户发生业务时不开具发票、不记业务收入进行逃税的事实。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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