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18期 20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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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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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相关问题

国税函[2011]100号


2011年0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

核心内容:

  • 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一线防伪措施、二线防伪措施、三线防伪措施。

  •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跟踪,重点跟进、反馈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有关问题

国税发[2011]44号


2011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核心内容:

  • 试运行地区应在2011年5月1日—2011年7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运行该项目后,企业不能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增值税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 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 由于二维码无法解密导致无法认证的,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2011年0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前未明确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境内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按合同支付或提前支付的,实际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延期支付,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年度,计入资产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支付的,实际支付时扣缴;延期支付,计入资产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支付的,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担保费,按“利息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 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境内股权,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全部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四、雇主为雇员承担年终奖部分个税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管理。

核心内容:

  • 雇主为雇员负担年终奖金部分个税,属于雇员额外增加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并入全终奖,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税。
  •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税,凡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五、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税发[2011]50号


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以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核心内容:

  • 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包括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 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 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国税和地税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 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六、深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税款所属2011年6月(含)前,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单位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办理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且不超过3028元”,也可选择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月工资12%,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选一种方法。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 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港加贸企半数欲转型 深新政策助变身外资



深圳三千家港资来料加工企业在政府及海关优惠政策鼓励下,将可转型升级为独立法人的外企,而在年底前办妥原地变身,最高可按缴税额的30%予以资助。

  港加贸企转型势在必行

记者昨日从深圳海关与深圳科工贸信委联合举办的新政策宣讲会上了解到,曾为深圳主体经济的传统「三来一补」加工企业,在产业转型升级大潮中,面临劳动力及物价成本不断提高等压力,正逐渐衰落,不少企业濒临倒闭。2004年以来,深圳来料加工企业数量年均减少500家,目前仅余3500家,其中约九成为港资,绝大部分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和光明、坪山两个新区。在行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印刷业、通信设备、计算器等20多个行业。
深圳科工贸信委官员昨天告诉记者,深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思路是推动「四个转型」、实现「四个升级」。四个转型为销售市场转型、生产方式转型、产地转型、发展方向转型。四个升级为发展阶段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结构升级、集聚配套升级。政府将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在今年12月之前,对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的独立法人企业,最高按企业缴税贡献的3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不超过100万元。

  港企转型业绩增三成

记者了解到,深圳近半港资加贸企业有意在今明两年转型。深圳目前已有约320家来料加工企业成功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金德鑫科技(深圳)公司董事长孙国华昨天表示,旗下深圳来料加工厂经历一次成功转型,享受到政府一系列的帮扶优惠。比如放宽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原先来料加工厂的设备可当作注册资本出资;转型后的独资公司在内地采购可以抵税;原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转型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额度的,可转为减免税设备继续监管;对原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料件可结转至转型后免除设备及料件退运境外的环节;企业可继续适用转型前的企业管理类别等。

孙国华告诉记者,来料加工厂转型后不仅可以做国内市场,还享受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销售额由原来的每年2亿元又增加了三成。不过,亦有业界专家表示,目前不少港资来料加工企业实力薄弱,转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或在转型中倒闭。

 

八、深圳市某公司使用假发票被罚款32万元


使用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款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近日,深圳市某环境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就为自己的上述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该公司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依法追缴税款42.11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27.82万元、并处32.22万元的罚款,三项共计102万元。

    该案系上级转办的举报案件,案件源于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将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A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收取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16份,金额合计663.56万元(后经税务机关鉴定为假发票),遂向税务机关报案。该局接案后立即对A公司实施调查,发现A公司已于2006年失踪,无法找到A公司人员,A公司营业执照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因此将该案暂存待查,并将该案的涉税违法线索移送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公安分局于2009年12月将该公司涉案的主要当事人总经理张某某捉拿归案并告知该局,该案件重新启动稽查程序。

    据了解, A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空调的销售、设计、安装与维修;环境节能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由于该公司负责人属于恶意失踪逃逸,稽查人员无法取得该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案主要采取了外围调查的方式调查取证,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取了核定方式计征。另外,由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张某某并非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相关的各环节法律文书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

    稽查人员通过向工程发包方、公司注册地、工商、税务所、房东等单位进行了详细调查,查实该公司2004—2006年期间承接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共取得空调设备价款257.42万元以及以假发票收取安装工程款663.55万元,共计920.97万元,未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共计少缴相关的合同印花税0.29万元、营业税19.91万元、城建税0.2万元、教育费附加0.97万元、企业所得税11.82万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29万元,合计42.11万元。

    该案经该局会审决定,除依法追缴上述税费外,加收滞纳金27.82万元,并对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罚款32.22万元。另外,由于该公司以假发票收取业务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失踪逃逸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已涉嫌触犯刑法,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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