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
稽便函[2011]31号
2011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知》,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
核心内容:
- 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发布了扩大免抵退企业范围的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
- 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要求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从事自主研发、设计等相关出口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2011年5月12日,海关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核心内容:
-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取消行政审批
深国税发【2011】62号
2011年5月7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是实行备案、备查管理,之前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按新规定执行。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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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即可。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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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
1)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还未实际处置、转让),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仍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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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各项资产损失需要备案、备查的资料。文件没有明确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与应税收入相关的,也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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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财税[2011]47号
2011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核心内容:
- 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六、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1]50号
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核心内容:
-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提供折扣、折让、给予赠品,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顾客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的;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的,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按照商品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七、深地税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
深地税发〔2011〕127号
八、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当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法规对同一类收入有不同的所得来源地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核心内容:
- 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发生地;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确定发生地。
- 当中国税务机关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有权对技术服务费征税时,应首先按照中国国内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该应纳税额不应超过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所计算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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