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21期 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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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

  • 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 除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税务机关系统、网络故障等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 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1]100号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文件主要延续以前政策,但没有执行期限的限制。

核心内容:

  • 对软件产品进行明确界定。
  • 明确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应符合的条件。
  • 对嵌入式软件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进行调整。
  • 明确进项税额的分摊方法。
  • 明确弄虚作假申请退税的法律责任。
  •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51号



2011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说明。

核心内容:

  •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核心内容:

  •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能够提供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有关部门,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相应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财税[2011]88号


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明确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核心内容:

  • 外资研发中心,需根据设立时间,同时满足研发费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及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标准,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相关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 对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国税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9月30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核心内容: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指标6项,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5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0分;税款缴纳情况30分;其他涉税违法情况20分。
  • 纳税信用等级设置A、B、C、D四级,新设企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 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自2011年9月30日起实施。

 

七、境外管理费冒充咨询费 企业被追税款近200万

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9月8日,深圳市国税局发布消息,近期深圳A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7万元,标志着历时一年多的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费案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2010年,深圳A公司到罗湖区国税局申请向香港母公司B支付1800万港元的服务费,拟按照6%的利润率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同时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接到申请后,罗湖区国税局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B公司给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空泛,服务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

   随后,税务人员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约谈问题,在同一时间分别对A公司和B公司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单独约谈,进一步获取了更真实的信息。通过约谈及进一步调查,罗湖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虽然B公司对A公司的资金、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决策,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其丰富的内地市场销售经验和成熟的营销网络,指导并参与A公司的销售工作,这一行为并不是合同中所称“咨询”,更接近于营销管理服务。

   根据对相关成本费用的测算,税务人员最终认定其合理的利润率为52%。在税务人员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测算数据面前,C事务所表示认可税务机关的观点,并表示需要进一步和A、B公司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电话磋商后,C事务所主动上门,表示A、B公司认可按照52%的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A公司就1800万港元服务费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7万元。

   近年来,不少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虚构劳务合同、调整劳务类型和金额等方式,规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该局在加强非居民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劳务个案的分析,探索出了一条非居民劳务征管的新思路。据了解,该局2011年共调整了4起非居民劳务案例,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近600万元。

 

八、某电子公司“长亏不倒”被税务局查处

发布日期:2011年9月14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8月30日,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长亏不倒但持续经营”的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追缴税费79万元、税款滞纳金18万元、罚款2.7万元,三项合计约100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主营生产、加工电子产品、印制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稽查人员分析了该公司近两年的报表数据,发现该公司的成本率偏高,两年均在90%左右,收入和成本方面存在一定疑点。

   为核实该公司的成本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先同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沟通,指出根据该公司的合同,该公司各月均有大量的发出商品尚未到结转收入的日期,而该公司未在账面反映,那么归集的成本分配时少一部分,自然主营业务成本就多列支了。在事实面前该公司只得承认成本核算存在问题,并解释由于所生产产品线路板规格太多,很难准确核算成本,因此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未按真实的销售数量结转成本,而是随意按收入的百分八九十来计算成本。

   市地税第四稽查局向该企业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明细账、成本核算单据以及成本核算说明,对财务负责人就该公司的财务问题进行询问。在《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限期内,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和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明细账,在询问中,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了成本资料缺少,成本核算不准确,而且无法提供详细资料计算公司的准确成本。
由于该公司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成本核算不准确,无法提供成本核算原始资料以便查账,按税法相关规定,市地税第四稽查局税务稽查人员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该公司企业所得税。

 

九、深圳地税成功阻止首例滥用税收协定

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市地税局首次驳回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协定优惠,要求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税款。日前,该笔12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已在税局入库。

   据介绍,某香港人在开曼群岛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在香港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股本1万港元,实际到位100港元。该公司于2007年投资深圳一公司,股权比例为14%。深圳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法人股解禁后,香港股东公司开始在二级市场减持出售所持股份。

   从形式上看,本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相应转让所得,但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部门提出质疑:一是公司成立目的。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同一时间成立,香港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投资内地资本市场;二是注册资本,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0港元,其资产规模与取得的巨额投资收益不匹配;三是公司人员组成。仅有董事、秘书和会计员3人,没相应专业投资人才,其功能与收益不匹配;四是资金来源。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低,公司对深圳公司投资大部分来源于开曼股东公司;五是经营范围。除一笔深圳公司投资外,香港公司基本无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六是公司经营决策。香港公司虽为投资公司,但其融资、投资、减持等决策行为均来自于公司外。

   基于上述分析,税务部门认为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避税地,与中国没签税收协定,而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本案香港公司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决策、人员结构和实际经营等因素均难以否定其“导管公司”地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部门驳回其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由于举证充分,企业最后认可并补缴了相应税款。

   据了解,滥用税收协定是非协定缔约国居民通过在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不应该享有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深圳毗邻香港,香港企业在深投资相当普遍,由于香港实施来源地税收管辖,加之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根据安排规定香港企业可以在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和财产转让收益等方面享受协定优惠,这就为一些非协定国家(地区)企业利用香港作为“踏脚石”转投内地企业博取税收利益提供可能。本案查处不仅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而且彰显了国际税收公平,体现了OECD基本精神。

 

 

十、某实业公司隐瞒租金等收入被查处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实业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取得的房屋出租、管理费等收入通过在账簿中少计或不计的方式予以隐瞒,导致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总计30.90万元。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在该公司计算机中发现了收取房屋租金及管理费的明细清单,并在现场取得了开具的租金及管理费收据等资料。经与账簿凭证认真核对,清单及收据反映该公司2008、2009年度共取得租金与管理费收入900多万元,但账簿中两年收入合计仅630多万元,而该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的应税收入为680多万元。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该公司承认仅就开具发票的租金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对不用开发票的租金收入和全部管理费收入都未按规定纳税。第五稽查局除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少缴税款部分处以0.5倍罚款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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