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22期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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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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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深圳国家税务局调整增值税的起征点

深国税告2011年第10号


2011年11月1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进行相应调整。

核心内容:

  •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1]66号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明确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

核心内容:

  •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实施期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2011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

核心内容:

  •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增值税税负率”等相关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 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2011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有关问题进行公告。

核心内容:

  • 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增值税项目,前项目不参与出口免、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2011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的问题。

核心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
  •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 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2011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核心内容:

  • 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表及资料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
  • 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5年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 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退税;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1]117号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核心内容: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本公告实施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八、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深国税告2011年第11号


2011年12月14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核心内容:

  • 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使用发票的取消储蓄扣税,申请代开发票的暂停当月的储蓄扣税。取消或暂停储蓄扣税后,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申请放弃免税外。自放弃免税申请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
  • 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江西最大特别纳税调整案办结

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前,江西省国税局成功办结该省迄今为止最大的特别纳税调整案。通过对某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亿元,弥补亏损和“两免三减”后补税800万元,实现了该省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新突破。

   据了解,该公司从成立以来历经多次增资,规模不断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猛,但在规模扩张、产销增长迅猛的情况下,利润水平无相应增长,存在避税嫌疑。税务机关通过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和财务、功能、风险分析,发现该公司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出口产品大部分销往控股公司在避税地设立的关联公司。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掌握关键信息和数据基础上,江西省国税局对该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成立了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共同组成的反避税工作小组,开展对行业和企业信息的收集。反避税工作小组严格依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选取可比企业、确定利润区间,围绕避税事实、调整方法、调整利润额三个焦点与企业及其中介顾问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确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比企业提出的提高了近1倍。

 

十、重点审核企业往来记录 促企业“扭亏为盈”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蛇口地税局重点审核企业往来记录,成功促进某长年亏损企业自觉调整往来款项280多万元,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87409.92元、企业所得税4.6万元。

   据悉,企业往来账务一直是企业隐藏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其记载的复杂性以及取证困难等原因,一直成为税务检查的一个瓶颈。

   蛇口地税局针对这种情况,深入分析企业往来账目的账龄及性质,积极寻找账目疑惑点,堵塞税收漏洞。逐户落实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的“两型”企业调查工作,重点调查往来账目大的企业,结合审核评税建立征管档案。分析财务资料,找出企业疑点。要求企业提供往来项目明细表,重点分析账龄时间长且长期挂账的往来项目,调取企业相关合同及原始记录,通过约谈、实地调查等形式,确定其长期未付款项的原因及性质,找出疑点,要求企业自查。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认真分析、审核及建档,专人协助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修正申报及补税申报。

 

十一、拖欠税款15万 损失收益近千万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广州市某公司因拖欠地方税费15万元,与境外公司合作机会失之交臂,损失收益近千万元,该公司法人张某对此后悔莫及。

   原来,张某的公司主要经营服装生产,服装出口世界各地,但由于去年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拖欠地方税费共15万元,地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多次通知清缴欠税,并约谈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及时清欠。但张某对地税机关的提醒、警告不当回事,认为大不了到时多缴一些滞纳金就可以了。去年年底,张某动了出境发展的念头,此时他正与新加坡公司洽谈一项新合作项目,项目一旦合作成功,张某将收益几千万元,是向境外发展的好转机。于是,张某一边向地税机关保证及时缴纳全部欠税和滞纳金,一边却暗地里将账户里的资金转移及变卖,准备将公司转移至境外,加快与境外公司的新项目开发合作。

   就在张某办理了出国签证,准备出境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出境,随后,他得知前期已经洽谈的合作项目也被另外一家公司捷足先登。原来,税务机关在获知张某可能卷款出境的消息后,立即提请出境管理机关,要求该公司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能允许张某出境。千万元的"大蛋糕"近在眼前,却因为张某想赖掉区区15万元的税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地税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边控对象通知书》,提请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部门,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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