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23期 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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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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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稽便函〔2012〕1号


2012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核心内容:

  • 继续开展重点税源企业轮查,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将是检查的重点;
  • 继续实施“查账、查案、查税必查票”,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
  • 必查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 在国税稽查系统,对大中型企业等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适时开展地税系统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的试点工作。

 

二、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2011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核心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但未及时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及实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及时申报抵扣,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客观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
  •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来料加工厂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来料加工厂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或将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全部相关不作价设备一次性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2]15号


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核心内容:

  •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抵减;
  •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核心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六、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年2月13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核心内容:

  •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号


2012年2月24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为了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核心内容:

  • 汇算清缴范围:凡属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汇算清缴时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 汇算清缴内容: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2)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2】第98号


2012年2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为了做好2012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核心内容:

  • 联合年检办公时间: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联合年检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减少收取纸质材料;
  • 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九、借报销名义发放报酬 广告公司逃税被查处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6日 消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广告公司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报酬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万元及罚款33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该公司年营业收入近6000万元,账册资料比较健全,经过稽查人员初步检查发现以下两个疑点:根据广告业行规,从业公司会根据广告业务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支付给相关业务人员,但该公司账上却没有此类费用的列支记录。另外,在对该公司“管理费用---办公费”账户检查中发现,费用列支金额明显偏高,所附的原始凭证中有大量的诸如飞机票、加油票、物管费、水电费等票据,且票据的顾客名称五花八门,但每份报销单上报销人却均为同一人,年度报销总额约400万元。财务人员对这类不合规定的票据何以“大开绿灯”呢?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此异常情况支支吾吾。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的税法宣讲后,公司负责人才道出实情,称由于广告业市场竞争激烈,为鼓励业务员多揽业务并减轻他们的个税负担,公司决定通过专人以各种票据报销入账,套取款项后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按事前约定的余额支付给业务员,从而达到让业务人员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十、一张海关票迁出的四起案件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20日 消息来源: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第一稽查局与公安局经侦部门联合办案,查处了南京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由海关假票迁出了犯罪分子不仅非法购买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非法出售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涉及四户企业的案件,共查获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份,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依法追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533,455.8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主要涉案人陈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主管局税务管理人员通过金税工程的比对,发出协查函,从海关方面的回函证实南京某公司接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伪造,信息传递至第一稽查局,该局立案后,检查人员并未就票查票,就账查账,而是通过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从公司的规模、实力上,看不出有从事进口业务的能力,同时不能提供其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外商开具的货物提单等单据,也不能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该公司存在涉嫌接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行为。

  当事人表示自己是受害者,并非主观故意,并且主动补缴了税款,就此,案件似乎已经结束了。但检查人员有新的质疑:如果说该公司接受的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花钱购买的,那么目的是什么?不可能只有支出,没有收益,一定还会有其他的经济利益。在询问其法人代表陈某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获知,该公司进口的五金电器全部销售给几个熟悉的朋友,从账簿上看其主要对三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账簿上存在不符合常规的经济往来,经局领导批准,检查人员选择对下游企业购货方的三户企业进行延伸检查,通过对这三户下游企业的实地调查和询问,南京某公司除了涉嫌接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外,同时还涉嫌为三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稽查局立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此案,税务与公安结成专案组,对下游购货方的三家企业进行侦查,税务部门提供大量涉案信息与书证,公安部门提供言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实了南京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按票面金额支付3%的手续费低价买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再按票面金额支付5%的高价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这三家企业,从中赚取差价的犯罪事实。

 

 

十一、国税总局反避税 重点盯上跨国公司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税总局定调: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是今年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国税总局今年将依托金税工程,建立涵盖全国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对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实行分行业、分地区监控。

   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全国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其中,管理环节增收208亿元,服务环节增收7亿元,调查环节增收24亿元。同时,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

   在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方面,对零售业、房地产业和航运业的行业分析及全国联查有效提升了服务业反避税的调查能力和水平。对收益法的研究和推广也实现了反避税工作从传统购销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等类型的拓展。
“今年关联交易检查将以利润水平为监控重点。”据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在建立上述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后,将通过对不同行业、年度和地区关联交易的对比分析,有效找到关联交易利润水平低的行业、企业或集团,再结合行业特点及避税模式的研究,进一步探索不同行业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措施。

   此外,通过比较发现避税嫌疑企业后,还可为进行全国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区域联查提供基础案源。
目前,税务部门已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对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以及各种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立案、调查、结案和跟踪管理等内部事项,都进行了规范。两项规程将从今年3月份开始实施。

   下一步,国税总局将进一步细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以及避税港避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应职责等内容,并将强化各级机关的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做好反避税基础工作,落实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深化反避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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