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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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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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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系方式及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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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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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际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13年“营改增”试点扩大全国范围的要求。
核心内容:
-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现代部分服务业范围;
- 新版营改增政策发布,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
二、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明确将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
核心内容:
- 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180天内报送申请稽核比对。若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2013年6月9日,深圳国税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重新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
核心内容: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 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月填写数据;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2013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明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相关事宜。
核心内容:
-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 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 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五、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3〕124号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调整为177030元(含本数);
六、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3〕125号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
七、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地税告〔2013〕8号
2013年6月2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本公告明确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部门地方税费事项。
核心内容: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深圳市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深圳市国税局代征税种使用深圳市地方国家税务局完税凭证,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一并退还代征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八、隐瞒收入不开票 对账单中现端倪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稽查。通过电子查账软件获取线索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行为。
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实地突击检查的过程中,利用查账软件获取了该公司电脑中保存的每月向对方客户通过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发送的对账单,发现对账单中有部分记录显示为“未开票”。经过认真核对统计,税务人员发现对账单中显示为“未开票”的销售记录均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该公司账簿。
该公司利用少开发票、少记收入的手段隐瞒收入达2000余万元。经过耐心细致地宣传教育,在确凿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隐瞒销售收入的事实。由于该公司成本账册混乱,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成本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的办法,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及处罚款合计220余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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