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玉树灾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
作者:邦盟汇骏 发布日期:2010-8-10
2010 年 7 月 23 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就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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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个人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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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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