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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速递

税务机关依然可以按年度对兼营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作者:邦盟汇骏 发布日期:2010-8-16

2010 年 8 月 6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 2010 〕 513 号),明确了国税函发 [1995]288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 2009 年以后依然有效,即:

核心内容: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存在月度间的购销不均,按公式计算的结果不实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年度数据计算当年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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