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对相关事项予以具体明确。
核心内容:
- 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分两种情况;
- 新增企业可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更改;
- 补充了“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种类;
- 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
- 加强出口退税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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