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2012年12月04日,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营改增”试点问题进行补充明确,以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核心内容:
- 对部分特殊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进行明确,如,明确代理记账按“咨询服务”征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按“会议展览服务”征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改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增值税等;
- 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条件;
- 明确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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