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014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的简化措施,在诚信纳税的前提下,办税程序更加便利。
核心内容:
- 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领用新票不再手工验旧,申请不超过十万元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事前实地查验;
-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认证抵扣无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红字发票不再将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扩大诚信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量,最多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发票用量。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
核心内容:
-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有6万元提供到10万元;
-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企业自行提供资料报税局备案;
- 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企业,均可享受;
- 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可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是统一处理;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可在以后预缴的税款中递减。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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