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核心内容:
-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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