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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 [2010]139 号

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便于企业操作。

核心内容:

1. 年应税销售额还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与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税务机关代 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范围扩大。

2. 经营期,指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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