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2010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棚户区改造实施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一)对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1、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印花税免于征收;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2、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对个人:
1、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2、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 %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