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 [2010]161 号
2010年5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企业将按新的通知实施。
核心内容:
自2010年5月5日起,深圳市个人离职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调整为140169元,超过部分,仍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 1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