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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处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2010]97号

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处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针对之前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心内容:

  • 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由新成立三资企业承接的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 除全部产权转让外,转让固定资产按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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