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公告 总署公告[2010]33号 生效日期2010-7-1
2010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核心内容: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