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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64 号

2010 年 6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议定书对中巴税收协定股息、财产收益等条款作出调整,新规定接近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相关条款。

核心内容:

  • 一方居民企业直接拥有另一方居民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取得的股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高于5%。

  • 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不低于20%股份的巴巴多斯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可享受间接抵免。

  • 一方居民转让股权所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另一方可以征税:
    1、 转让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另一方的不动产;
    2、 在转让股份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拥有被转让公司不低于25%的股份。

    巴巴多斯同英属维尔京群岛一样,属于国际避税港,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可给予关注。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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