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 [2010] 29 号
2010 年 6 月 23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的核定等9项资本项目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同时简化资本项目购汇业务的审核材料。
核心内容:
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无文件明确规定如何办理的个案审批,以及中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的余额核定、境外放款超比例或金额的审批三项权利下放到外汇分局)(省级外汇部门);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的专用账户管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收汇等事项由支局(市级外汇部门)核准;
办理资本项目购汇业务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