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10]290 号
2010 年 6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在《 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9]124 号)基础上,对非居民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事项进行修正明确。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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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方式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税函 [2010]290 号文明确 可以以下两种形式提交:
1. 由非居民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第二十七栏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二十五栏填写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明;
2. 另附由该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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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香港居民身份认定程序更具体
因 国税函 [1998]381 号文和国税函 [2007]403 号文对香港居民享受税收安排的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均有具体规定,税务机关认定香港居民身份比 国税函 [2010]290 号文的规定更具体,更便于企业操作:
1. 除审核香港居民提交的备案报告表或审批申请表外 , 还将查阅更多资料:
1) 对企业:按其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情况,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时,由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 ( 副本 ) 、商业登记情况等予以确认。
2) 对个人:查阅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企业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进行判断。
2. “ 单独出具的专业证明 ”是指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2009]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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