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137号 2010-03-24
2010 年 3 月 23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延期出口收汇核销可凭其他退税单证办理退免税事项。
核心内容:
-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延期收汇,或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导致延期收汇核销,提交的其他单证、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企业延期收汇核销办理退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延期收汇理由和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 如延期收汇核销数量较多且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还会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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