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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201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关于2009年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核心内容:

  • 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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