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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利润率等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如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下列标准的,可采用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 外国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核定劳务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提供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劳务,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必要时需提供真实有效证明,否则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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