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利润率等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外国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核定劳务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提供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劳务,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必要时需提供真实有效证明,否则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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