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有关问题
国税发[2011]44号
2011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核心内容:
- 试运行地区应在2011年5月1日—2011年7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运行该项目后,企业不能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增值税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 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 由于二维码无法解密导致无法认证的,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取得海关缴款书因操作不当未抵扣的,限期内可补申报抵扣
国税函【2011】196号
2011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特将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核心内容:
- 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 稽核结果异常,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对结果相符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抵扣;对结果再次异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申报抵扣。
- 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税款所属2011年6月(含)前,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单位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办理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且不超过3028元”,也可选择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月工资12%,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选一种方法。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 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雇主为雇员承担年终奖部分个税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管理。
核心内容:
- 雇主为雇员负担年终奖金部分个税,属于雇员额外增加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并入全终奖,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税。
-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税,凡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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