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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

稽便函[2011]31号

2011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知》,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

核心内容:

  • 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深地税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

深地税发〔2011〕127号

2011年5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以减少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的个税。

核心内容: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含本数)。
  • 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11年5月5日起施行。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2011年5月12日,海关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核心内容:

  •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 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上述设备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 自2011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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