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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当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法规对同一类收入有不同的所得来源地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核心内容:

  • 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发生地;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确定发生地。
  • 当中国税务机关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有权对技术服务费征税时,应首先按照中国国内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该应纳税额不应超过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所计算的税款。
  •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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