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201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被关停清算,导致经营期不符合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仍然要补缴已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核心内容:
如果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以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应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007年12月3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该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境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纳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