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1]50号
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核心内容:
-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提供折扣、折让、给予赠品,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顾客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的;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的,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按照商品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发布了扩大免抵退企业范围的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
- 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要求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从事自主研发、设计等相关出口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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