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7月11日起受理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深地税告[2011]6号
2011年7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7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明确了2011年1月1日起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地税局代征。
核心内容:
- 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计算方式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相应减征或免征“三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 纳税人所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在深圳地税系统当中自动生成。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在纳税账户直接扣缴;没有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需上门到征收大厅或网报系统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