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核心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